除非有相识的人正在或曾经在招聘单位(下面以公司为例)工作,并且他肯对你以实情相告,否则在求职阶段这家用人公司对你仍然有不少不确定性,特别是在规范性、企业文化等方面。不管这家公司对自己的宣传有多好,对于自己的弱项或不尽理想之处他们总是会有意无意地回避或淡化,也许他们期待你加入后就能适应。如果你入职公司后发现该公司真的是一家很好的公司,自己很喜欢,那么恭喜你得偿所愿,好好干吧!而如果不幸你入职后发现公司远不及理想,甚至在多方面比以前的雇主还要差,那种郁闷的心情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时候要对自己说,你如果改变不了环境,那就改变自己吧!也许以后会有转机呢?但是,时间成本可能就真的成了沉没成本了。
那么,在用人公司对自己发出录用通知(offer),自己也通过各种渠道对该公司做了必要了解,在正式签字接受录用之前,有没有一种办法强化自己的决定呢?当然是有的,问清楚该公司的每月工资具体发放日期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测方式。笔者基于过去二十余年里数次求职经验和入职体验,得出了这个结论。
笔者曾供职于国企、民企、欧美外企和上市公司,经历过的各类企业的工资发放日期有四种类型:1、当月15日或之前发放当月工资;2、当月下半月比月底提前几日(例如在25日)发放当月工资;3、当月最后一日发放当月工资;4、次月某日(例如次月10日甚至15日)发放上月工资。有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若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至节假日前最近的工作日。
据笔者的亲身体验和观察,工资发放日期越早,往往公司的合规意识越强,或者公司文化越具有人性化成分,公司越具有制度层面上的自信。而延后发放工资的公司,实质上是通过无息负债延期占用了应属于员工的资金,更兼社会上有的公司为了某种原因通过延期发放工资而使之具有担保金性质,成了对员工管控手段的一部分。个中滋味,各人自知。
那么可能有人要问,相关法律对工资发放日期是如何规定的?很遗憾,并未发现有特别规定。例如,《劳动法》只就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和工资标准做了一般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可见,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日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必要保障,这应该是未来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之一。
也可能有人会担心,若提前发放工资,员工突然离职,多发放的工资造成公司损失怎么办?这当然是一种可能情形,但企业仍有其他办法配套解决,以避免或极大减轻影响而不需改变大的格局。以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一家公司为例。他们对一般员工均是在每月15日发放当月工资,而对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和已申请批准离职的员工则是在当月最后一日发放当月工资,从而有效规避至少是大大减轻了上述风险。
总体而言,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优先选择那些发放工资日期较早的公司,而不是那些工资发放晚甚至在次月发放上月工资的公司,原因你懂的。
参考用人单位实际工资发放日期做是否接受录用的决定,固然不是万全之策,但确能起到类似于“先行指标”的作用。希望我的建议能帮到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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