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早期干预是关键。
早期干预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实施于5岁以前的发展略偏离或可能偏离正常的儿童的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手段。
其方法、原则等均可供孤独症教育工作者(家长、老师)借鉴。对于起病于婴幼儿时期的孤独症儿童,从3岁左右开始进行干预尤其重要。要是发现的早,再早一点进行干预效果会更好。
干预方式有三种:
其一,家庭干预,即在特殊教育,尤其是孤独症教育老师的指导下,家长学会方法后在家中进行教育训练。
其二,集体环境中干预。即在医院、特殊学校及专门机构的群体环境中进行专门教育训练。
其三、家庭与学校共同协作方式。第三种方式集中了前两者的优点,使用得当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大量的实践证明,早发现、早干预更有利于孤独症儿童的全面发展。
二、把握原则,严格训练很重要。
、行为矫正是关键。
孤独症儿童大多数会因为语言沟通障碍、逃避要求、环境改变等原因而引发严重影响家庭、学校正常秩序和训练教育的哭叫、自我伤害、攻击他人等情绪问题和其它怪癖行为。
因此,在教育训练过程中,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都要把稳定情绪、矫正行为作为教育训练的基础,并以次为契机,采用正向培养原则,将良好的行为、技能培养与行为矫正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行为矫正融入家庭训练和学校班级管理以及良好行为的培养活动中。
以教代改,多层次、多角度矫正其儿童的不良行为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只有情绪稳定、问题行为减少才能进行其他项目的训练。
正确认识问题行为是矫正的前提。
问题行为是指儿童、青少年比较稳定且扰乱性较大、 既妨碍品格发展 (如:可能导致儿童自伤、攻击他人、损坏周围环境等)。
又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如影响儿童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或与社会更加疏远等)的行为。但是,对于孤独症儿童来说,只要儿童的行为带来以下不良影响的时候就可视为问题行为。
1、影响儿童学习或接触新事物。
2、影响儿童与其他人的相处及与其它社会环境的接触。
3、对儿童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或财产构成危险、损失或带来极大不便。
具体说,孤独症儿童的问题行为常见的有:
1、自我伤害行为:主要指对儿童本身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如:咬手、打头、挖眼珠、碰头及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等。
2、攻击性行为:主要指对他人的身体伤害和对财产的破坏。如:吐口水、抓人头发、推人、打人以及抛掷物件等。
3、固执及刻板行为:即反复地发出无意义的声音、反复地问同样问题、坚持将物件摆放成特定的方式、按某种固定方式饮食起居、出门坚持走同一条路线等等。
4、自我刺激行为:指手指或身体的反复晃动、独自傻笑、拍手、发怪声、玩弄生殖器等等。
5、多动:指儿童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一刻不停地动。
6、徘徊:指儿童多次独自离开座位或在学校、家庭的某些特定或不特定区域频繁走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孤独症儿童心理和生理等方面与其他儿童有较大差异,以及孤独症儿童个体差异,问题行为在每个儿童身上所表现的方式和程度都有所不同。
问题行为的种类也有别于其他儿童。同时,问题行为本身并不是儿童的目标,它只是儿童用以表达其想法的手段和媒介。
正确掌握行为矫正的程序、方法是矫正的关键。
一般来讲,问题行为矫正程序常常包括观察、记录的阶段(即基线阶段)、处理或矫正阶段、跟踪阶段。
问题行为矫正的顺序:首先是矫正会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其次是矫正会给他人(特别是家长和老师)造成精神卫生压力或危机的行为。再次是矫正会严重影响儿童身心发展和学习的行为。